环保封条岂容随意撕毁?

29.07.2015  17:33
图为被夏津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封的企业生产设备。

    本报记者王学鹏 通讯员赵晶夏津报道 山东省夏津县一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近日被环保部门依法查封。然而企业负责人却胆大妄为擅自撕毁封条,重新启动生产设备,不曾想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据了解,夏津县环境监察大队在清理整顿非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郑保屯镇杨西洗毛厂没有任何手续,违规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沟渠内,同时锅炉排放的烟气给周围空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不断。

  夏津县环境监察大队多次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其下达了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但企业负责人对环境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拒不执行停止生产决定,依然明目张胆地生产和直排废水。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夏津县环保局依法对郑保屯镇杨西洗毛厂主要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处罚,下发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决定书上明确载明:“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为防止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夏津县环保局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察频次和力度。然而,企业负责人无视法律严肃性,当天下午就擅自撕毁封条,将查封的主要设备启用,重新生产,继续实施非法排污行为。

  夏津县环保局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文书及证据。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