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三项措施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

15.07.2016  17:39

  近日,青岛市检察院会同青岛市政府法制办、青岛市电政办分别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检会〔2016〕4号)《关于全市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共享网上行政处罚执法监督系统的通知》(青检会〔2016〕5号),意见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提出明确要求,青岛市环保局采取三项措施,力促检察监督机制得到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青岛市环保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善于借势借力,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二、依法公开,及时规范录入。自2016年7月1日起,青岛市、区(市)两级检察机关与两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共享网上行政处罚执法监督系统。网上行政处罚执法监督系统是各单位全过程记录执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青岛市环保部门履职尽责与否的重要记录。青岛市环保局要求各单位必须将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全部纳入网上执法监督系统运行管理,并按要求全部依法公开。同时,要严格做好执法过程各环节的记录,按时规范录入案件信息,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避免因填写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不良后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在发现案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市行政执法平台;自案源登记起严格按照处罚流程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当前环节信息。

  三、自查整改,依法履职。青岛市环保局要求各单位对办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进行梳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工作,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