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解读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1月8日环保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在发布会上通报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曹立平介绍说,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它们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道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按日记罚,不给排污者留“合法”违法排污的空间
曹立平表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就是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实际状况,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解除“验收”环节,突出企业责任加强企业自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保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独立成章,激发公众的力量
新环保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4个配套办法秉承立法原意,环境信息公开的通则贯穿始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众参与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环境执法的效应。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办法均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