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齐抓环保

08.02.2017  10:10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泰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明确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47个职能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进一步划清了环保责任分工,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保新格局。

  《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组织部门把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职责》明确,各级党委要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和能力建设。 

  《职责》强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保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整治、秸秆禁烧等,同时要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 

  《职责》还厘清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环保工作,负责组织拟定环保政策、规划、应急预案,监管环境污染防治和行政执法,并对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相关企业开展目标考核。对群众普遍关注的河道整治及黑臭水体治理、秸秆禁烧等工作,也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