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3〕37号
东营、德州、滨州市环保局:
2013年2月,我厅组织对重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超标排污、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等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厅决定对东营市山东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山东光大电力集团热电厂、德州市齐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滨州市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请相关市环保局按照督办要求(详见附件),认真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市环保局应当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向我厅提报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工作方案、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我厅将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适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依据省环保厅《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挂牌督办期间,我厅将暂缓受理整改责任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市和再融资项目的环保核查、评先评优的环保证明申请等。
联系人:省环保厅政法处 何立国
电话:(0531)66226652
传真:(0531)86105413
附件:环境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附件
环境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
一、山东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2013年2月21日,我厅对东营市小清河王道闸断面超标问题进行了重点监察。检查发现,山东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焦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小清河,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15mg/L,氨氮浓度为10.2mg/L,分别超标1.3倍和1.04倍。
督办要求:责成东营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治理,解决冷焦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外排的污染问题,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二、山东光大电力集团热电厂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2013年2月22日,我厅对山东光大电力集团热电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人工监测数据为5972mg/m3,超标13.9倍;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斜率参数,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偏低,与人工监测数据相差20倍。对该厂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我厅已依法立案处罚。
督办要求:责成德州市环保局对该厂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厂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立即修正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责令该厂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三、齐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2013年2月22日,我厅对齐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人工监测数据为4833mg/m3,超标11.1倍; 擅自将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斜率参数改动为零(正常值为1.0左右),致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偏低,情节十分恶劣。对该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我厅已依法立案处罚。
督办要求:责成德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立即修正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责令该公司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四、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情况:2013年2月27日,我厅对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人工监测数据为1669mg/m3,超标3.2倍;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斜率参数,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偏低,与人工监测数据相差30倍。对该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我厅已依法立案处罚。
督办要求:责成滨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立即修正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转;责令该公司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