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近日已与配套规范性文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一并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分九章五十四条,全面规范了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各个主要方面,起到了“主干法”的重要作用,填补了我国反兴奋剂的立法空白,标志着中国特色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了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等相关条款,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简称《一号令》),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人员和单位给予严厉处罚,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实行了严格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也陆续颁布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打击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维护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但二十年来国内外反兴奋剂斗争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反兴奋剂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无法可依”的新问题。同时,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反兴奋剂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明显冲突。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反兴奋剂立法体系上欠缺一部对反兴奋剂工作各个主要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的主干法。
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专门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历经两年多时间,经过多次调研和反复研讨,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研讨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其中先后两次发文向全国体育系统正式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省市、反兴奋剂中心、各单项协会及总局有关司局提出的修改意见200多条。2014年8月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有关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配套规范性文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办法》的立法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办法》采用“两分法”立法体例,行政管理、行政处分方面的内容由《办法》规定,反兴奋剂工作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如兴奋剂检查程序、兴奋剂违规禁赛处罚等内容,由《通则》予以规定。“两分法”的立法体例,既维护了部门规章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保证了我国反兴奋剂规则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其次,《办法》对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办法》没有照抄照搬外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而是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在反兴奋剂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第四、《办法》更好地贯彻了“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反兴奋剂工作理念。第五、《办法》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保持了高度一致,认真履行了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如《通则》另有十章八十六条,是在全面吸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强制性条款基础上,结合中国反兴奋剂工作特点制定的。
《办法》的正式颁布解决了反兴奋剂工作的当务之急,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很多“无法可依”问题,解决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填补了立法空白,促进了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为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原则与法制保障,在中国反兴奋剂斗争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国体育法制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来源于国家体育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