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盗窃6次获刑 10年间不断入狱出狱
原标题:张家界一小偷十年6次获刑共9年5个月:次次系累犯、服实刑
8月25日,湖南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玉学盗窃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9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这是十年来,钟玉学第6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澎湃新闻疏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自2007年5月以来,十年多的时间里钟玉学6次获刑,被判刑期共计9年5个月。
这也意味着,在这十年中,钟玉学一直在盗窃、获刑、入狱、出狱、盗窃、再获刑中轮回;后5次判决,他次次是“累犯”,即便是盗窃未遂,也次次实刑。
著名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像钟玉学这种判刑大多在两年以下,一般很难获得减刑,加之其累犯身份,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盗窃、入狱的恶性循环中。
10年“六进宫”,共获刑9年5个月
钟玉学最近一次盗窃,是2017年4月9日。
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4月9日2时许,钟玉学来到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某小区151号二楼被害人曹某家中,用千斤顶将曹某家防盗网扩开,进入曹某家中卧室盗走一件黑色皮衣、一部OPPO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70元,随后,逃离现场。但在逃跑过程中,被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巡防队员黄某、丁某抓获。
当天,钟玉学即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3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显示,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了三个情节:1、累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动退赃。
宣判后,钟玉学上诉,提出“自己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被动退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一审量刑过重”。张家界中院二审认为,钟玉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累犯”,是钟玉学这些年来抹不去的标签。
裁判文书显示,自2007年以来,钟玉学已经6次因为盗窃被判刑,刑期共计9年5个月。
钟玉学,绰号“钟三宝”,生于1968年5月13日,具有高中文化,家住湖南桑植县。2007年5月9日,钟玉学因犯盗窃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钟玉学首次获刑。
2013年1月23日,钟玉学第二次被桑植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4年8月12日,钟玉学第三次犯盗窃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7月27日,钟玉学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9个月后,2016年4月27日,钟玉学第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2月6日,钟玉学第五次刑满获释。然而,4个月后,他再次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抓。
盗窃常用千斤顶,两次盗窃未遂被判实刑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钟玉学2014年、2015年两次被判刑的判决书。
加上最近的这次判决,三份裁判文书显示,钟玉学三次犯案均使用了千斤顶,然后入室盗窃。但钟玉学运气不佳,一次得手后在逃跑中被抓获,两次盗窃未得逞,均被他盗窃的人家抓获或制伏,但这两次钟玉学虽未盗得财物,仍被判了实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钟玉学在桑植县老畜牧局旁杨某甲房后,用千斤顶将其防盗窗顶断,尔后从窗户爬进杨某甲家中行窃时被发现,钟玉学便从撬坏的窗户逃出,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甲抓住。
当年8月12日,桑植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玉学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刑期至2014年11月12日止。
而在此次出狱后不久,2015年2月2日,钟玉学又被抓了。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2日凌晨4时许,钟玉学剪断杨某位于张家界市城区“龙城小区”家的厨房防盗窗,入户实施盗窃时,被杨某当场制伏。
2015年7月27日,永定区法院以被告人钟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15年10月1日止。
以上两次被判刑,法院在量刑时,均考虑到三个情节:1、累犯;2、犯罪未遂;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著名刑辩律师王甫介绍说,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王甫分析说,“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钟玉学盗窃未遂也被判实刑,跟其累犯身份是有关联的。”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减刑被从严掌握,像钟玉学这种每次判刑大多在两年以下的,一般很难获得减刑,除非重大立功。”王甫说,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盗窃、入狱的恶性循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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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