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召开2015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省政府2015年第二季度例行
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立军
(2015年4月28日)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这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我想重点介绍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对公权力的约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国务院要求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梳理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权力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最普遍、最主要的方式,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个领域,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占据最大篇幅。如何通过监督保障进入清单的执法权履行到位,是摆在政府面前的又一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制定出台《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体系,是省委省政府立足于我省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多年来,行政执法工作,在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些个案甚至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缺乏依法行政意识,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尤其是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源头上予以解决。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了部署,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夏耕副省长还亲自带队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以后,在审议期间,省人大专程派员赴外省进行专题调研,并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请示。经多次修改完善,《条例》最终审议通过。《条例》的出台,既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强烈呼应,同时填补了我省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将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必将推动我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对于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2条,从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体制、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条例》将约束执法权与规范监督权相结合。本《条例》是一部通过实施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权来规范执法权力的地方性法规,“权力制约”的理念贯穿了全篇。《条例》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作为调整对象,构建了横向和纵向并存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条例》不仅注重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更注重对执法权行使的事前把关和事中规范,可以说是对执法权行使链条的完整监督。同时,为了防止监督权的滥用,《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督的内容、程序、方式和违法责任,对监督权的合法行使予以了严格规范。通过依法实施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执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条例》将制度传承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并不断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路径,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本《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比如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等。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同时,也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创新,比如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立约请谈话制度等。另外,《条例》创新规定了监督处理,要求监督机关在发现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应当首先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执法机关自行纠正。如果执法机关没有在30日内纠正,监督机关就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第三,《条例》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相结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由法定的监督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实施,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由权力法定原则所决定的,监督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打折扣,或者作出变通处理,更不能包庇、袒护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否则会严重降低监督的公信力和政府的权威。同时,行政执法监督又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复议监督等,监督的方式比较多样,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其优势所在,比如监督机关通过制定监督计划进行主动监督,也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被动监督;既注重对执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也注重对执法行为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实时监督;既通过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对个案的监督,也通过实行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约请谈话制度等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普遍规范和纠偏。
三、大力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下一步将重点通过以下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领导干部专题学法讲座和部门专题会议等形式,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广泛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深入细致学习《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重点强化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确定《条例》“宣传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主流宣传媒体,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集中开展宣传,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群众了解、关注,进而支持、参与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确保《条例》的正确实施。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政府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核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结合各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三是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目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基本完成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工作。下一步,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理念和方法,进一步拓展到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四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认真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奖惩机制,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五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尽快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制度。主动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联系,建立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构建多手段相衔接与互动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六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今年,将组织全省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抽选5-7个执法部门,由省、市、县三级同步实施案卷评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一是理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按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实践经验,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新路径、新机制,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需求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今年已经确定济南、淄博、枣庄等6个设区的市和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个省直部门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力争尽快形成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方案,在全省全面予以推开;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条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检查执法情况、考核执法工作、协调执法争议、查处违法行为等法定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要争取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配备到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中来,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配套制度。为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省政府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管理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争取年内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
(稿件由山东省政府法制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