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全省首例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17年12月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对省环保厅代表省政府起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77754万元。
2015年12月18日,接群众举报,泰安市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赴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现大量医疗废物被深埋在该公司院内地下,截至2016年1月19日,共清挖医疗废物1385吨,待修复土壤约1000余立方米。该案件是我省查处的第一起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案件。12月29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将该案列为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经鉴定,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723.777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办发〔2016〕69号),经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负责该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2016年10月,省环保厅组织泰安市高新区管委会与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3轮赔偿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按照《试点方案》,当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厅作为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省环保厅于2017年8月10日,代表省政府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64.46万元。10月1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77754万元。
典型意义:我省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制定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省环保厅加强与省法院、省检察院对接,提出了《关于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建议》。2017年4月,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关于办理山东省人民政府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7〕40号),这是全国7个试点省(市)法院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意见》明确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管辖、审判组织、案件范围等十个问题,指导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