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解科技成果转化“守着金窝讨饭吃”难题

13.01.2016  11:41

  山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新政最大限度激励科研人员。山东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日前做客《阳光政务热线》时表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今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

  目前,科技成果真正实现转化与产业化的比率还比较低,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存在巨大浪费,“守着金窝讨饭吃”现象频现。对此,省科技厅成果处副处长王宝利表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通知》,下放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权限。

  按照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成果多、转化少、推广难”,一方面是大量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无人问津,另一方面是传统行业转型因为技术短板,升级后续“乏力”。破解这一难题,发挥科研人员能动性,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必不可少。对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处置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我省明确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收入分配比例。

  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