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社会治安失职 领导干部或被“一票否决”

24.03.2016  12:2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违反规定、履职不力的六种情形。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不仅是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需要追究领导责任,基层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也将追责。

  现状

  有的地方领导综合治理责任难落实

  “去年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这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件都不是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血的教训再次警醒我们:平安不会随着经济发展自然而然地到来,必须领导挂帅、真抓实干、一抓到底、毫不放松。”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因此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制定了《规定》,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规定》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中央综治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规定》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内容

  较短时间内接连发生大案大事将追责

  《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考核

  社会综治工作实绩要与职务晋升挂钩

  《规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综治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综治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综治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综治工作的情况。

  《规定》表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举措

  中央综治办将“隔层督办”问题突出地

  《规定》明确,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规定》指出,中央综治办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由中央综治办直接对市一级进行督办,是一种新的工作模式,在地方上也可进行省对县、市对乡的责任督导和追究。中央综治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规定》特别通过下抓一级的管理办法解决综治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的问题,以分台阶实施通报、约谈的方式,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记者 赵婧姝)

        编辑:袁晶瑜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