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整治“私人会所乱象”禁止在公园设立会所餐厅等

11.03.2015  18:03

  整治“会所里的歪风”,山东从源头下手。日前,我省印发《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实施意见》,从公园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这四个方面发力,整治“私人会所乱象”。其中明确提出,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休闲、健身、茶楼等设施。

  究竟什么样的场所算是私人会所?不少市民可能有着同样的疑问。在上述实施意见中,将“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认定为私人会所。

  据了解,山东全面“叫停”了在公共资源中新建私人会所的现象。上述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批准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新设立私人会所的项目。不仅如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也将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公园

  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不得开展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在具体层面上,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休闲、健身、茶楼等设施,禁止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禁止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等。

  公共文化设施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和文物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用途;擅自改变的,应限期收回;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符合的服务活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收回。

  烈士纪念场馆

  不得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纪念馆、管理用房、职工食堂等改造成私人会所。

  宗教活动场所

  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的改建或扩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将房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中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私人会所性质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