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迁就
修订的《种子法》草案与现行《种子法》相比,已经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远远不够,对侵犯知识产权和欺骗农民的行为还是有些迁就。市场经济下发生的行为问题只能靠法律的严厉惩罚去纠正,法律本身也属于市场经济的要素之一。所以,关键是动用市场的力量去惩罚违规企业和个人。以往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缺乏执法依据;“种业流氓”的侵权成本极为低廉,而企业维权的社会代价极为高昂,企业没有了维权积极性,这种状况不可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种业。所以,各类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积极性越来越下降。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种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健康发展。
现行种子法对侵权行为只有象征性的行政处罚,起罚点过低,涉及到种业的严重侵权行为没有入刑,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侵权成本太低,而企业维权的代价又太高。只靠行政处罚远远起不到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创新积极性的作用。
需要坚持施行行政处罚与基于商品经济的赔偿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现在的修订版本中只规定行政处罚,没有规定赔偿责任。要把行政处罚与赔偿责任结合起来才能起到遏制作用。而且,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应当要求侵权一方承担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这才能震慑侵权不法行为,激励和保护创新积极性。此外,行政处罚的起点要高,使人打消侵权念头。赔偿责任包括产品研发费用(育种成本)+市场预期可获得的利益(潜在利益)。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必须有可操作性。现在的症结是各地在执法过程里无法可依,没有办法提高处罚力度。所以,这次要重点修改第七十三条内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法律没有涵盖品种权,所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能入刑。建议修订的《种子法》强化第九十一条规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审理”。然后,建议人大法工委在修改刑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物权法的时候,将触犯新品种权的行为列入刑法、物权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这样,各地司法机关可以套用现有的法律条文审理种业侵权案件。
(作者系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