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找准点 执法更规范
◆本报记者周雁凌 董若义
“亮证表明身份,按照现场检查指南进厂检查,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现场填写统一格式的监察记录表,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这是山东省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的一幕。
今年以来,山东省环保厅已对6市12县进行了稽查,17市(县)环保局也全部按比例开展了稽查工作。全省共稽查案件1527个,其中省级稽查案件226个,市级稽查案件1301个。通过稽查发现问题3186个,下达稽查意见书100份,所有问题均得到了整改。
针对之前专项稽查试点时暴露出的工作一阵风、被稽查单位突击应付等问题,今年山东省环保厅在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全面展开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开展了稽查督导和跟踪稽查工作,重点是对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稽查问题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省环保厅对全省17市(县)环保局全部稽查、检查一遍,实现了稽查工作全覆盖。
在稽查工作中,选准稽查重点。山东省环保厅确定对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个案稽查,对2015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情况,2013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情况和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执行情况、环境监察计划、稽查计划、移动执法相关情况等内容进行专项和日常稽查,既实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亮点,又突出了稽查重点,丰富了稽查内容。
为探索创新稽查工作方法,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各市监察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了工作研讨,确定针对环境执法工作全过程开展稽查。稽查发现企业违法问题后,重点倒查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记录》并由环保局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向被稽查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反馈,集中相关执法人员以案说法,现场培训。稽查后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督促被稽查单位认真整改。
在规范执法文书方面,根据稽查标准要求,山东省环保厅统一制作了《环境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执法文书,并向全省推广,放大稽查工作效果。在提升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质量方面,从立案呈批、调查询问、调查终结报告到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结案报告等程序逐项规范,证据链更加完整充分。
在创新执法方式方面,山东省环保厅修订了《山东省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认真开展独立调查,将移动执法系统运用到执法全过程,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执法工作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典型案例一
即墨一鞋模具加工点污染环境被查处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8日,山东省即墨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即墨市蓝村镇二里村有人在民房内使用腐蚀性液体加工鞋模具,有强烈刺激气味,严重污染环境。
即墨市环保局立即会同即墨市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于2015年开始,租赁蓝村镇二里村内民房,雇用工人吴某,擅自进行金属鞋模具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水、污泥等通过私挖暗管排放至室外的土沟中。经采样监测,pH值小于2,总铜浓度为4.99mg/L。公安机关当场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并对两名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制作模具使用酸或三氯化铁进行铜板蚀刻产生的废蚀刻液及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含铜废物,确定产生的废腐蚀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HW22-231-006-22)。这一加工点排放废腐蚀液、废水等超过3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本案中加工点产生的含重金属废腐蚀液、废水等通过私挖暗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未做防渗处理,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
这一加工点排放的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铜,其浓度达4.99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3倍以上。
综上所述,这一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此外,这一加工点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处置废腐蚀液、废水、污泥等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二)查处情况
此案件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四)项、第十条之规定。
2016年9月22日,即墨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和吴某私设暗管擅自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随意倾倒、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依法对两人分别做出判决。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案件启示
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规范联动执法程序。本案中的鞋模具加工点位于村庄民房内,隐蔽性强、规模小、工艺简单、流动性强、污染严重。以往只靠环保部门的单打独斗,查处过程较为困难,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情况屡屡发生,或者是刚介入调查,当事人就迅速搬迁。
本案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线索移交渠道畅通,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运用环保法和 “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的处罚手段。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协同查处机制,发挥职能部门的互补优势,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召开法律适用协调会,专题研究、共同协商环境犯罪案件的取证、定性等问题,为案件侦办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
典型案例二
文登某公司暗管偷排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群众举报反映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一家企业有疑似鱼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
5月24日,威海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和威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了现场查处。检查发现这家公司未执行环评批复要求,于2015年6月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从事鱼粉、虾粉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并通过埋设暗管的方式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排至厂区南侧池塘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执法人员对这家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责成文登区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8月25日,文登区环保局依法对这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于9月19日依法对这家公司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同时,对生产废水通过埋设暗管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查处。
案件分析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本案中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进行鱼粉生产加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本案中企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周边环境,执法部门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采用暗管排污逃避环境监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本案中企业采用地下管道,将废水直接排放至水塘,可以认定为采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针对企业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文登区环保局对这家公司做出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处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企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文登区环保局对这家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进行了查封。
针对企业采用暗管逃避环境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规定,文登区环保局将本案移交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区分局依法处理。
案件启示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摸清辖区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按照淘汰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的思路,严格执行既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措施到位,监管到位,责任到位,确保不留尾巴。
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威海市各级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均建立了联动执法机制、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威海市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要对污染企业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