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站设备购置及运营项目

25.11.2014  17:28

滨州市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站设备购置及运营项目

信息变更公告

一、采购人:滨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项目编号及名称:BZGP-2014-1398滨州市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站设备购置及运营

四、首次公告日期:2014年11月21日

五、投标(报价)截止日期:2014年12月11日9时30分

六、变更内容:

    原采购信息内容:

    1、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A2包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二氧化硫(SO2)分析仪、氮氧化物(NOX(NO2,NO))分析仪、颗粒物(PM10)分析仪、颗粒物(PM2.5)分析仪、一氧化碳(CO)分析仪、臭氧(O3)分析仪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在国内的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质保函原件。其中,代理商出具授权的,还需要逐级提供上一级(追溯到所报设备生产厂家)向其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A2包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附表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二氧化硫(SO2)分析仪、氮氧化物(NOX(NO2,NO))分析仪、颗粒物(PM10)分析仪、颗粒物(PM2.5)分析仪、一氧化碳(CO)分析仪、臭氧(O3)分析仪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在国内的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质保函原件。其中,代理商出具授权的,还需要逐级提供上一级(追溯到所报设备生产厂家)向其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A1包、A2包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附表中用于评审的商务文件:“提供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独立完成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环境空气自动站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效原件携带备查);”

4、A1包、A2包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中:“投标文件中提供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独立完成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环境空气自动站合同复印件,以所提供的案例合同复印件对应的原件为依据(复印件和原件缺一者均不得分),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变更为:

    1、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A2包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二氧化硫(SO2)分析仪、氮氧化物(NOX(NO2,NO))分析仪、颗粒物(PM10)分析仪、颗粒物(PM2.5)分析仪、一氧化碳(CO)分析仪、臭氧(O3)分析仪、颗粒物(PM10)手工采样器和颗粒物(PM2.5)手工采样器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在国内的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质保函原件。其中,代理商出具授权的,还需要逐级提供上一级(追溯到所报设备生产厂家)向其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A2包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附表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二氧化硫(SO2)分析仪、氮氧化物(NOX(NO2,NO))分析仪、颗粒物(PM10)分析仪、颗粒物(PM2.5)分析仪、一氧化碳(CO)分析仪、臭氧(O3)分析仪、颗粒物(PM10)手工采样器和颗粒物(PM2.5)手工采样器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在国内的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质保函原件。其中,代理商出具授权的,还需要逐级提供上一级(追溯到所报设备生产厂家)向其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A1包、A2包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附表中用于评审的商务文件:“提供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本项目所投主要设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环境空气自动站合同复印件(合同内至少包含二氧化硫(SO2)分析仪、氮氧化物(NOX(NO2,NO))分析仪、颗粒物(PM10)分析仪、颗粒物(PM2.5)分析仪四种设备中其中之一)(加盖投标人公章);”

4、A1包、A2包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中:“投标文件中提供自2011年1月1日以来本项目所投主要设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环境空气自动站合同复印件(合同内至少包含二氧化硫(SO2)分析仪、氮氧化物(NOX(NO2,NO))分析仪、颗粒物(PM10)分析仪、颗粒物(PM2.5)分析仪四种设备中其中之一),(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七、本项目联系人:张清燕

    联系电话:0543-3088010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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