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加强水资源保护 四类区域限采地下水

29.05.2017  19:32
  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负责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四类区域应当被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包括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泉水涵养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是农业大省、粮食主产省,也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省份。人多地少水缺是基本省情水情。据悉,山东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303亿立方米,人均仅为322立方米,不足全国平均量的1/6,如何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让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意见稿明确山东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如果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加强水资源保护方面,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依法履行批准程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意见稿还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划定保护区,并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工业生产和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编辑: 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