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
国粮发〔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是广大人民群众一日三餐的必需品,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是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各地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落实地方政府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和粮油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于口粮安全、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重点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厘清监管范围、内容和责任清单。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内容与职责,落实人员,细化责任,做到既无监管盲区,又避免交叉重复与职责不清。
2.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与追责。制定并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市县两级监管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追责。
3.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省级粮食部门要明确或设立负责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处室(或授权委托省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县级粮食部门应明确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科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4.制定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装备,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
5.建立责任约谈机制。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对本地区经营活动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粮食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和消除隐患。
6.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省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建议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超标粮食处置相关环节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加快研究重金属超标粮食退出最低收购价范围后的收购、处置等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超标粮食应急收购处置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推进超标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按质论价、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等措施的实施。制定本省(区、市)粮油食品安全必检项目清单,明确粮食收储库点应配备的快检仪器设备,着力推进超标粮食现场快速检测试点工作,不断提升超标粮食处置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加工转化跟踪监管,切实履行粮食质量监督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管工作。要继续落实好2016年之前最低收购价稻谷重金属含量逐仓检测制度和超标稻谷处置监管工作。
(二)督促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7.强化粮食经营者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相关人员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8.加强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粮食企业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粮食销售记录制度等,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
9.提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等检验仪器设备,把好入库质量安全关;对超标粮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仓储存、无害化处置和定向销售;加强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10.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体系和守法诚信评价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依法监管、依规管质
11.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发〔2014〕69号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与部署,以及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制定发布实施办法。
1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以及粮油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贯,营造浓厚的依法监管、依规管质氛围,落实好各项法律法规。
13.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开展培训、普法工作,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执行能力,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强化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14.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省级粮食部门要根据质量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从监测和监管的层面,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检验监测机构,构建检验监测体系。要统筹考虑机构的覆盖区域,合理分配检测任务,充分发挥各级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中央投资购置仪器设备省内调配使用制度,保障检验监测资源布局合理,运行有效。
15.强化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各地要结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特殊性,保持机构的相对独立。依托《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粮安工程”),采取站库结合、站场结合、建设区域性质检中心等各种有效措施,保持粮食检验监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粮食部门具备充足检验资源和力量,履行其法定职责,确保“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落到实处。
16.继续加大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力度。各地要重点针对急需、薄弱环节的地市和产粮大县,强化检验监测机构、提升检验监测能力,确保“粮安工程”确定的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省级粮食部门要按照验收程序,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规划项目达到预期目的并发挥效益。
17.提升粮油食品安全检验能力。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突出本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求,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添置食品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提高食品安全项目检验能力。
18.加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准入退出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检验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和比对考核制度。建立监督检查专家库,对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发挥实质性效用。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检验技术骨干人员。
(五)切实加强监测,提高预警预判能力
19.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预警预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控能力,切实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早解决”,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20.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调查、质量会检、品质测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省级粮食部门要重点加大对主要粮食品种的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加大监测经费投入,增加省级监测样品数量,扩大监测范围,合理布局监测点。重点加强对由于异常气候、水土污染、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粮食发芽、生霉和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的监测。
21.强化样品代表性和监测工作时效性。各地要着力解决监测工作周期长、实效性差、监测数据利用不充分等问题。统一调配检验资源,推行分地域、分时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普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监测模式,提高监测时效;推行采用实时地理定位、视频验证等技术手段,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适当固定样品采集地点,提高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可比性。
22.加强风险交流和情况通报。省级粮食部门要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抄报国家粮食局。
(六)严格检查制度,优化检查方法
23.突出抽查效果。各地粮食部门要突出质量安全抽查重点,建立抽查专家库,创新抽查方式,采取随机抽取粮食企业,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双随机”模式,提高抽查效率。实行扦样、分样、封样全程录像制度。
24.明确检查范围。要将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政策性成品粮、纳入统计范围的多元市场主体收储的商品粮以及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主食工程”“应急保障”等涉及民生工程的粮油食品纳入抽查范围,加大抽查力度。
25.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对质量安全事件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将危害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
26.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各地要加强对检查中发现的库存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超标粮食的管控,制定各类超标粮食的处置办法并依规处置,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七)妥善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27.强化质量安全信息保密意识。各地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发布质量调查、质量会检、品质测报信息。
28.加强舆情监测。省级粮食部门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和国有粮食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风险管控,构建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八)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
29.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推进粮油标准化工作改革。全面清理现行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发展粮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新型粮油标准体系,让粮油标准成为粮食质量的“硬约束”。
30.构建运行高效的粮油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重点标准的制修订,以国计民生、粮食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做好粮食深加工、优质健康粮油产品、伪劣掺假和以次充好等检测技术方法、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等标准制修订工作。全面建立健全粮油适度深加工标准体系,防止过度加工造成粮油资源损失和营养流失。建立和完善木本油料及食用油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促进木本油料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粮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保障国家粮油安全。
31.建立标准实施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标准执行的行政监管,加强对粮食收购和出入库执行标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执行国家标准和质价政策情况。
32.加大粮油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对于涉及民生的重点标准,要组织开展培训,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用粮油标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九)全方位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33.建立“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积极落实“粮安工程”关于“放心粮油”供应销售网络平台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规划,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34.加强仓储设施建设。加快粮油仓储设施及烘干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广采用绿色、生态、智能等储粮新技术,守住“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底线。鼓励并引导粮食收储企业配置必要的烘干设施设备,加大对储存过程的防霉监控和出库粮食黄曲霉毒素等污染物的检验检测力度。
35.加大质量安全检验技术研发力度。组织技术力量,围绕保障粮食安全的核心任务,加强质量安全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推进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粮油的快检技术与设备研发、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广真菌毒素和重金属超标粮食消解等技术,加快研究和推广有利于消减粮食重金属污染的加工技术。
36.建立培训考核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粮食质量安全执法、检验监测与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加强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完善质量安全、标准、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要建立分层次、分项目的培训制度,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形象好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检验监测、标准制修订技术队伍。
37.加强质量安全宣传。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及相关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开展“节粮减损、避免过度加工”“食品安全宣传周”“餐桌污染治理”等宣传活动,举办粮食质量安全知识科普讲座、发放粮食质量宣传手册、开放实验室等活动。
(十)狠抓责任落实,强化考核评价
38.建立质量安全逐级考核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的工作要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质量安全重点工作,参照国家粮食局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评估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落实质量安全重点工作情况的考评制度,细化考核方案,量化考核分值,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三、工作要求
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有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好工作任务。省级粮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作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起层层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扎实有序推进。 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部门间协同推进的,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在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机制、粮食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健全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等方面凝聚最大共识,取得最大公约数。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要深刻领会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力争将相关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四)强化督促检查。 国家粮食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国家粮食局,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完成时限,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国家粮食局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