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12.08.2016 19:20
本文来源: 法院
为此,记者就《条例》的立法背景、 对法院工作的要求等专访了省法院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省法院积极推动制定《条例》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从中央要求来看。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后,中央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按照完善制度、依法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提出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今年,省委也按照中央部署制定了相关实施意见。人民法院一直是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重要力量,自“二五改革纲要”将其列入重要改革目标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下发规范性文件、 推行改革试点等举措积极推进改革。我省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努力争取政府支持,积极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正是发挥司法推动作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要求的重要举措。
从纠纷化解需求来看。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越来越呈现出多发易发、关系复杂、敏感性强、对抗激烈等特点。这些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原因多种多样,诉求也有所不同,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其需求、多元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而当前,纠纷解决过度依赖诉讼,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来看,去年的案件增幅达到了17.9% ,今年上半年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5.2% 。过度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加剧了司法资源紧张矛盾,也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增加了当事人化解纠纷的成本。因此,推动地方立法,进一步整合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化解纠纷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 费用低廉、便民利民、多元选择的解纷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从改革实践来看。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司法推动以及社会各界参与配合下,我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进一步加以总结提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发展瓶颈,比如纠纷化解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基层解纷能力欠缺、工作保障和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深入推进,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消除障碍、提供保障。
问:在推动《条例》出台的过程中,省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人民法院一直是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重要力量。去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眉山会议”后,省法院将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
一是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去年 5月,省法院专门就多元化解纠纷地方立法问题向省委常委会作出汇报,多次向省委、省人大提出加快该项地方立法的报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张江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柏继民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该立法项目被纳入省委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一类立法项目。
二是扎实做好立法准备工作。省法院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工作,专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起草小组,提供专项工作经费;多次组织由省综治办、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等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深入青岛、东营、潍坊等地开展实地调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到福建厦门考察学习,召开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凝聚推动该项立法的思想共识;积极落实人大立法工作要求,认真起草立法草案建议稿,及时提交立法项目论证报告。
三是积极参与《条例》草案论证起草。今年年初,省人大正式启动立法程序后,省法院抽调精干力量加入条例起草小组,全程参与调研论证和条例起草修改工作;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协调省综治办负责草案会签工作,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加人大立法调研工作,为《条例》顺利出台提供了各方面的工作支持。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涉及到的执法主体比较多,内容也比较丰富,《条例》的出台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这是一部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综合性较强的法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诉讼风险告知。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二是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的民事商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在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中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三是司法确认和审查非诉执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四是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构建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对接平台。调解组织可以在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
问:《条例》出台后,法院将从哪些方面进行贯彻落实?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有依法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责,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发挥着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全省法院将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努力推动《条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一是认真抓好动员部署工作。省法院将于近期下发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组织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能定位,带头抓好落实;制定下发《条例》实施方案,结合法院工作逐项分解任务,明确目标,明晰责任。我们还将于 9月份联合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条例》实施工作进行部署,与有关部门携手配合,共同把这部地方性立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工作。我们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以及法院官网、微博、微信等自有媒体,通过条例解读、动漫展播、典型案例、当事人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宣传非诉解纷方式的程序和实效,增进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认同,为《条例》实施奠定社会基础。省法院初步确定今年9、 10 月份举办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最高法院的有关领导和条例起草人员进行授课,对全省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官、特邀调解员进行培训,确保正确理解、 实施《 条例》。
三是认真抓好司法保障工作。我们将充分发挥审判资源优势,为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做好坚强后盾。目前全省各基层法院及绝大多数人民法庭都已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我们将继续强化诉调对接中心功能,全面设立指导分流室、人民调解室、司法确认室、法官工作室,支持人民调解和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派员入驻,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打造服务“超市”,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选择。继续完善诉调对接程序,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强登记立案前的诉讼风险告知工作,帮助当事人算好亲情账、信誉账、时间账、经济账、 风险账“ 五笔账” ,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并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促进案件有序分流和高效化解。继续健全诉调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群团等非诉解纷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互动机制。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实行先行调解,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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