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环保数据“打假”动了真格
明年1月1日起,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和环评造假皆入刑,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26 日,“两高”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这是 1997 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在此期间,另外两次出台司法解释的时间分别是 2006 年6月、2013年6月。
“从这三个司法解释的脉络来看,对环境犯罪的打击越来越严厉。由原来的看后果定罪到后来不完全看后果,有污染环境的污染行为就可以定罪,比如这次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有偷排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26 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危废非法处置提供者要追责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距 2013年司法解释的公布仅 3 年半左右的时间。
数据显示,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在业内看来,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不乏亮点。
“亮点之一是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情形比以前增多了。”王灿发分析称,以前污染环境罪里关于严重污染的情形规定只有4项,这次增加到18项,特别增加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的几种情形,突出了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惩治。
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透露,为降低生产成本,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在有些地方,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一条龙”作业,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有些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规定,把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无资质的企业被查处了,而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却逃脱了制裁。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对这类行为,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意味着,今后不仅直接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要受到惩治,提供危险废物的企业也要追责。”上述企业人士称。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要追责
“这次司法解释的另一个亮点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今后数据造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王灿发说。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新增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企业环境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事件频发。据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因数据造假被查处的企业往往只是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了事,震慑力有限。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被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进一步查处。
这次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司法解释做了特别规定。
经济导报记者还注意到,这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对环评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大气污染案件取证难将缓解
“取证难一直是环保断案的难点。”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对经济导报记者说,取证难尤其以大气污染案件最为突出。企业废气排放难收集,等执法人员到现场后,企业又会停止排放,环境犯罪证据取证难。
“针对取证问题,这次的司法解释用 3 个条文进行了专门规定。”王灿发分析表示,以往县级市级环保部门的监测证据要成为对污染者定罪的根据,必须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不管哪一级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来使用的。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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