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交下列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一)申请书、申请联系人公司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网站域名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九)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分析;(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业务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不能同时选择。
(十)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于材料合格的要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书上报省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文化厅在材料齐备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文化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化部市场司对备案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备案审核和全国统一编号。省文化厅根据备案审核情况和全国统一编号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原初审的市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省文化厅或直接由省文化厅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电信管理机构。
(四)网络游戏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自审制度;建立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必须包括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项基本内容),且不存在快速注册通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建立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并在首页显著位置体现;建立备案制度,须在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上一季度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量季度报表》、《“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情况季报表》。
(五)网络游戏企业应当在其游戏官网、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纠纷处理方式、内容适应性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http://www.12318.gov.cn);在其游戏官网、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明进口网络游戏批文或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号;在其游戏官网、用户注册和登录页面的显著位置提供游戏“适龄提示”的标识。
五、许可年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六、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有关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