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提前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6.03.2016  10:38

  为全面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改善冬季取暖期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期,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召开会议,就提前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相关工作安排部署。 

  会上下发了《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提前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通知》(枣环字〔2016〕11号),决定将水泥企业、平板玻璃企业、火电企业(含65t/h及以上锅炉)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376/664-2013  )第三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间从2017年1月1日提前到2016年10月1日。 

  会议要求各相关企业要加快环保设施技改进度,确保2016年10月1日完全具备达标排放能力,并执行第三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已通过超低排放改造验收的火电机组要执行超低排放浓度限值;市及区(市)环境监察部门要对执行第三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企业重新进行排污费核定,按照新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征收排污费。 

  为推动工作有力开展,增强各企业积极性,市环保局还将在环保专项资金、评先树优等方面对提前执行第三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各区(市)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参加了会议。会议还就砖瓦企业治理,10蒸吨及以上锅炉治理,燃煤锅炉(机组)超低排放等工作进行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