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省级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示范名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7〕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示范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6号)要求,各市制定了示范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推荐上报了示范城市(区、镇)。经审查,现将各类示范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对示范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照省里下达的示范计划,进一步完善示范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在不降低示范标准、建设规模等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示范项目,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对示范城市(区、镇),有关地方政府是实施主体,要按照规定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路径等创建要求,确保示范任务落到实处、加快推进。
二、加强示范建设管理。各市要建立有效的示范建设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及时调度进展情况,扎实推进示范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示范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三、及时组织评估验收。各类示范工程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各市应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各类示范城市(区、镇)和工程实施完毕后,各市应按照有关标准条件进行自评估、验收,并形成自评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复验。对逾期未完成示范任务或未通过评估验收的,通报撤销示范资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