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羊肉及其制品经营行为 卖混合肉要明确告知

27.11.2015  09:57
山东规范羊肉及其制品经营行为 卖混合肉要明确告知

  火锅季来临,羊肉销量激增。今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畜牧兽医局开展为期3个月的羊肉及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行动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羊肉及其制品。从食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应留存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从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经营业户购买的,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留存购货凭证;从屠宰企业(业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羊肉及其制品。需要注意的是,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销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等经营业户要规范进货渠道,向屠宰主体、生产加工企业(业户)购置羊肉及制品,要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进口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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