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02.06.2015  20:14

项目名称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实施机关 : 文化部

审批类型 : 行政审批
审批内容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设定依据及全文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2004年7月1日公布)
办理条件
        申办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办理 程序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根据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报送材料目录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

(1)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

(3)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表格下载:

联系方式:
   010-59881880

   网址:www.mcprc.gov.cn 

办理地点情况:

文化部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办公时间:8:30-16:30
办理结果公开:

文化部网站( http://www.mcprc.gov.cn/zwxx/xzxk/ )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