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向农民身边腐败出重拳 优先查处三种情形案件
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这是2012年以来最高检第三次部署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检察机关为何频出重拳查办农民身边的腐败?当前,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呈现怎样的特点?如何从源头消除和减少腐败犯罪发生?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
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案件高发
“总的看,近年来,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在高位徘徊,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小官涉贪’明显,窝案串案严重,贪污侵吞突出,发案环节集中。”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对记者说。
这位负责人介绍,就犯罪主体而言,涉农扶贫领域呈现出职务低、发案率高“一低一高”的显著特征。这类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
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查办乡镇站所和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职务犯罪1万人以上,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
从犯罪模式看,涉农扶贫领域“抱团”腐败现象严重。一些涉农扶贫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等相互勾结、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大肆侵吞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
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从犯罪手段看,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贪污侵吞突出。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
“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采取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等。目的简单,手段隐蔽,甚至连续多年作案。”这位负责人说。
从发案环节看,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尤为突出。
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5月,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案件有14937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
“尤其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这位负责人指出。
重点关注五方面职务犯罪案件
面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态势,当前,如何保障中央“三农”政策落实到位,如何保证惠农资金安全、足额落到实处,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中重点关注五个方面的案件。
高度关注“村官”职务犯罪。当前,违纪违法、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仍然不少,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有之,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的有之,贪污侵占、私分滥发的有之,私办企业、大肆圈钱的有之。这些都是农民群众最反感、最痛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村官”尤其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农民群众反映强烈。
高度关注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对农民生产生活实行一系列财政补贴,被农民群众称为“民心钱”“暖心钱”。但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农民各项补贴资金,以及扶贫、救灾、艾滋病儿童诊疗、农民工培训、农业政策性保险等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或“雁过拔毛”,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或失职渎职、违规操作,致使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引发群众不满。
高度关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众多,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监管等环节职务犯罪易发多发。
高度关注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党和政府相继推出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惠民政策,这些都涉及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少群众反映,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对上瞒报、对下蒙骗、中饱私囊。
高度关注贿选、破坏选举等案件。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有的地方贿选、破坏选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明目张胆直接送钱送物、拉票贿选的,有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还有以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预、操纵选举的。少数基层干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甚至参与贿选或收受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