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诉金岭化工案达成调解意向

23.03.2016  10:47
      本报记者季英德东营报道 由自然之友诉山东金岭化工大气污染公益诉讼一案,日前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被告接受原告自然之友及支持起诉单位绿行齐鲁、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的监督,承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稳定达标;被告承认其此前连续超标排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用300万元;此外,由被告支付本案的原告差旅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专家咨询费用。

  2016年1月19日,自然之友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及绿行齐鲁支持起诉。

  记者在起诉状中看到,自然之友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危险期间,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约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检测费用、专家费、原告律师费等。

  起诉状中指出,被告金岭化工是一家生产、销售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胺、硝基苯、烧碱、液氯、高纯盐酸、环氧丙烷、二氯丙烷、工业氢等化学原料的大型企业,2014年以来,金岭化工下属热电厂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并且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未验收、未移交第三方运营,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多次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