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取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核发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8年第31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取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核发的
通 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要求,在我省国家级功能区(见附件)取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要求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已取得所在地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我省国家级功能区发布广告,无需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药品广告异地备案申请,凭有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即可在我省国家级功能区发布药品广告。
二、取消我省国家级功能区内的医疗机构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的核发。
附件:山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
(共29个)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3个)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个)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国家级新区(1个)
青岛西海岸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