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0000104620-002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核准

03.11.2014  16:11

一、项目名称: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核准

二、许可内容: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许可事项(单位名称、网站IP地址、网站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的审批。

三、法律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栏目下载); www.sdfda.gov.cn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4.经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网站IP地址变更的: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栏目下载); www.sdfda.gov.cn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4.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网站名称变更的: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栏目下载); www.sdfda.gov.cn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有关变更的说明;

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5.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栏目下载); www.sdfda.gov.cn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4.公司董事会决议;

5.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复印件;

6.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企业负责人的: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栏目下载); www.sdfda.gov.cn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4.变更后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5.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地址变更的: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栏目下载); www.sdfda.gov.cn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4.变更后地址的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变更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的: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并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栏目下载); www.sdfda.gov.cn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4.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材料顺序按照申办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排列。

(二)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清晰。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并作出决定(17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

  SDFDA自受理之日起,1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变更后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为新变更时间。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