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11.11.2014  19:18

近日,菏泽市妇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部门共同制定并出台了《菏泽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性及相关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可实施告诫。若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市妇联与市公安局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110”家庭暴力报警机制的意见》,把家暴纳入“110”受理范围。但由于大部分家暴行为轻微,不满足刑事或行政处罚条件,法律无法给予处罚,民警也多采取调解教育,不留记录,预防效果及惩戒效果得不到有效发挥。这次推出的防治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助于实现从事后惩治救济到事前防范制止的转变,既教育震慑了施暴者又及时保护了受害者,从源头上警示和预防家庭暴力,保护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做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菏泽市坚持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平安家庭”创建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先后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保护中心、伤情鉴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制度和反对家庭暴力预警、司法维护、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工作机制,形成了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长效机制。

                   (菏泽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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