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五年 山东企业减税规模达1234.53亿元

02.05.2018  19:12
  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山东省从2013年8月启动营改增试点至今年3月底,全省减税规模达1234.53亿元。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东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启动营改增试点,先后完成了交通运输业等“3+7”行业营改增改革。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增值税制度全覆盖。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企业税收负担下降。山东省从2013年8月启动试点,至今年3月底,全省减税规模达1234.53亿元。分行业看,各行业均不同程度实现了减负,部分现代服务业减税幅度最大,2017年,部分现代服务业减税55.65亿元,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房地产业分别减税50.02亿元、32.39亿元、30.72亿元、 25.81亿元、20.12亿元、14.35亿元;此外,在抵扣传导机制作用下,营改增行业下游原增值税纳税人增加抵扣247.69亿元,工商业受益明显。

  营改增促进了行业细分,新旧动能转换加速。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山东省制造业领域专业化分工更加细致,企业将研发、设计、物流等内部服务从主业剥离出来,做大做强主业,剥离出来的现代服务业务,催生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发展,逐步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营改增优化了税收环境,增加就业促进创业。营改增使大量小微企业受益,改革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适用3%征收率,税负下降明显,创业的税收环境更加优越,催生了大量从事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服务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并吸纳了大量就业。

  营改增刺激了投资增长,经济拉动效应明显。营改增后,税负的下降,使企业有了更充足的资金流开展投资,特别是不动产所含进项税可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构建不动产的成本,激发了企业的投资热情,拉动了经济增长。

  记者 姜宏建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