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行政审批目录管理 禁擅自增审批事项

19.10.2014  12:10

  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办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办法还要求,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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