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案
02.06.2015 18:17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5岁,捕前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现在监狱服刑。
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15岁)系初二同班同学,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5月27日19时45分许,段某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段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朝张某某胸部左侧及左后背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段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主动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且根据当庭出示的社会调查报告查明,被告人犯罪前日常表现尚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某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寻求自主、独立的意识增强,但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色彩仍比较突出,一旦遇到矛盾纠纷,有时会出现一些鲁莽行为,后果严重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家庭和学校都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教育,特别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体意识,积极与他们沟通,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多年的少年审判实践中,全省各地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创设了一些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的特殊原则。2013年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收这些成果,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德州中院少审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委托专门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及是否有监护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当庭出示、质证,作为法官对未成年人量刑的参考依据。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日益规范、科学、严谨,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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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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