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破除“小农意识” 也要坚持集约用地

14.10.2014  09:42

  农村土地整治既是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举措,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土地整治工作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宣传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各地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够统一,特别是对在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到位,对上级的政策精神领会不够全面,相应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等。加之部分群众甚至少数干部思想不够解放,对项目实施存在疑虑,对土地开发整理热情不高,还有少数群众从一己利益出发,提出苛刻要求,阻挠工程施工。

  资金筹措困难。土地整治项目的前期启动资金大多由地方财政或国土资源局垫付,仅有少部分项目由于政府出资的投资公司本金较多或获得银行贷款渠道单一,资金有限。同时,在有限的资金使用方面,大多数地方存在多头管理和分散使用的问题。 

  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时间滞后、层次不高。由于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乡(镇)村一级因经费和技术力量得不到保障,村镇建设规划几年都编制不出来,有的编制出来了,或时间滞后、或规划层次不高、或因乡镇领导的更换而变更,造成村镇建设无序,“空心村”、“偏远村”得不到有效的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监管不力。有的乡(镇)村没有建立管理工作责任制,或者虽然建立了管理工作责任制,但工作不落实,有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分到农户,因而,有的土地开发整理出的标准农田,没有几年就出现“水渠堵塞、树苗枯萎、道路塌陷”。有的没有及时耕种,形成了新的撂荒,少数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不高。

  城市化必然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我们既要反对那些因害怕失去耕地而不搞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的“小农意识”,也要防止出现不顾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的基本国情,不采取集约用地的错误倾向,为此必须:

  建立土地整治的科学规划机制。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不是拍脑袋决定的,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当地的资源禀赋而决定,注重科学性、实用性的统一。一是要以增加优质耕地为根本。全面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不论是耕地质量的提高还是耕地数量的增加,都要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主要目标。二是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土地整治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其他规划,如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城市规划等一系列规划,使得土地的利用既考虑短期又结合远景,确保可持续利用。三是要坚持政府主导。要依靠政府综合协调农业、水利、住房、环保、道路、财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增强公众参与度,形成土地整治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建立土地整治的激励机制。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然而个别地方乱占耕地、随意批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仍时有发生。中央政策之严,地方政府之松,让耕地保护成了一句空口号。为遏制地方政府乱占耕地、随意批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建立土地整治监管系统及预防腐败机制。一是要建立各环节质量、进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专家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二是要让当地群众参与施工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保证项目让群众放心、满意。三是要建立项目进度通报制度,让各地比、学、赶、超。四是要鼓励媒体参与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五是将土地整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范围,使各级政府增强责任心。同时,将预防腐败机制贯穿于土地整治的各个环节,针对各个环节的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预防腐败措施。

  保障农民长效权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农民权益保障,是决定整治工作成败和维护团结稳定的关键。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要依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收益权与处置权,突出处理好房屋、土地的登记、确权、再分配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照当地土地的潜在收益、市场价格等因素,实行同一补偿标准。要切实保障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逐步破除各项政策制度中的城乡二元结构壁垒,真正体现“新农村、新面貌、新生活、新发展”的特点。

  (作者单位: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