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观光车被撞伤车主可不赔?法院审理:需赔偿
28.04.2015 14:48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013年3月2日12时25分许,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华强加油站路口处时,与顺行右转弯的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相撞,致侯某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宋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脾破裂、腹腔积液、脑外伤反应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宋某诉至莒县法院,请求判令侯某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认为,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侯某认为,目前对蓄电池观光车的生产、销售、使用无规范性文件,没有部门办理蓄电池观光车的挂牌、投保业务,在实际管理中属于盲区,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侯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侯某就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而不能以没有规范文件、管理单位为由进行对抗。法院判决,由侯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 赔偿宋某损失78607.3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侯某承担20% 的赔偿责任,赔偿9653元。然而,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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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015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