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边界环境污染纠纷之“结”
《协议书》要求3市坚持联防共治,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为目标,团结协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开展自查自纠
《协议书》提出,各方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监管,尽最大努力控制和减少对相邻地区的污染影响。发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跨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相邻各市要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
《协议书》还要求,各方要本着“早发现、抓苗头、细排查、严整改、堵源头”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环保专项行动,抓好环境信访和媒体反映环境问题的查处工作,及时发现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方要依法严肃处理,必要时果断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对“土小”企业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受污染的地区要积极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消除或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危害。
开展追踪溯源,协商查处案件
《协议书》要求,各方本着“互信互谅、精诚合作”的原则,对边界地区的突发环境问题联合开展追踪溯源,积极协商查处边界环境污染案件;联合拆除取缔属地不清的边界“土小”企业;配合对方调查取证危险废物异地倾倒案件;共同做好边界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处置;对辖区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日常检查发现或信访举报属相邻市、县(市、区)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材料,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边界联合检查和协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此外,各方要建立边界地区环境监测机制,协商制定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对边界重点区域和敏感时期要增加监测频次,及时通报环境监测情况;要开展跨区域环境质量联合监测和环境安全预警预报,发生边界环境污染事故时,相关方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联合开展现场监测。
协同应急处置,实行信息共享
对于跨界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相邻市、县(市、区)环境的突发事件,《协议书》要求,事发地环保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市、县(市、区)通报和沟通有关信息,受影响的相邻市、县(市、区)要予以协助,相互配合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
各方要适时开展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逐步实现专家库、监测仪器、应急车辆等应急物资的紧急共享,共同提高环境应急水平。
《协议书》还要求,各方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印发简报、相互致函、案件移交等形式,建立边界地区环境执法信息交流平台,定期通报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土小企业整治、信访舆情受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边界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要建立完善边界环境污染问题的会商机制,各地环保局分别设立沟通议事机构,确定联系人员,专门负责信息互动、协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