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27.03.2015  10:27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86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邮政行业始终保持了持续、高速发展态势,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主体竞合、多层次服务共生的市场发展格局已经逐步形成。与此同时,行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利用寄递渠道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原料、毒品、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困扰行业健康发展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从源头上治理和杜绝此类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用邮安全,制定出台《办法》已迫在眉睫。

(二)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的现实需要。现行邮政法律法规对寄递市场安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加强寄递市场安全管理、减少公共安全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现实来看,这些规定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寄递安全现状和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细化落实和弥补上位法空白。

(三)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邮政业已成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基础性服务业,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寄递渠道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业日趋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制定《办法》规范寄递行为,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确保寄递市场安全、规范,已经成为邮政业安全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客观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37条,通过对寄递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全过程环节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管理保障工作机制。

1.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为确保寄递安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合力作用,《办法》确定了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寄递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2.强化了寄递企业的主体责任。为有效落实企业寄递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了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寄递企业的寄递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公示制度、寄递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设备配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服务阻断或暂停经营先期处置、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3.规范了加盟经营模式的寄递安全管理。加盟经营模式是目前寄递企业经营扩张的主要形式,但在寄递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弊端。《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要求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纠纷,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4.明确了寄递信息安全管理具体措施。寄递详情单详细记载了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等,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和通信秘密。一旦泄漏,将严重损害用户个人权益,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办法》明确了寄递企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和制度措施,并规定寄递详情单在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5.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针对我省寄递安全突出问题,《办法》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从规范和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寄递企业未按规定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监控设备或监控资料未按规定运转保管、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 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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