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18.08.2015  20:25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33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信息公开渠道问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是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唯一指定发布媒体。各设区市在政府网上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应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该网站;未实现数据连接功能的市要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和上线工作。 二、关于预采购项目公告问题。对预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应以经过财政部门审定的预采购预算控制数为依据进行公开。对跨年度的预采购项目,应公开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项目名称中,应提示采购项目为预采购项目,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避免法律风险。 三、关于PPP项目采购公示问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将设立“PPP项目预中标、成交公示”专栏,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PPP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PPP  预中标、成交结果等相关信息在该栏目进行公示。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号)有关内容与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财库〔2015〕135号文件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印发 

附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