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电梯上"责任险" 山东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理赔范围
8月27日,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解决电梯安全监管难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创新电梯安全风险分担机制,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的电梯安全共治格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和推动开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集相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和“保险+服务”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电梯责任保险的范围是全省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的在用电梯和正在安装的电梯;电梯的投保主体是电梯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运营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保险利益相关方;电梯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是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意外事故、故障造成安装、维保、检验人员及其保险期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故障困人造成的损失;电梯“保险+服务”包括电梯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主要零部件保险和电梯安全运行服务措施;全省统一实行最高保险费和最低保险额度,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各市及各保险公司在开展电梯保险过程中保险费不高于全省统一保费,保险额度不低于全省统一保险额度。
《指导意见》要求,电梯保险工作可率先在公众聚集场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险产品设计,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和财政支持;加强跟踪考核,严禁保险机构低质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保险机构设计开发电梯责任保险和“保险+服务”产品起到了指引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投保范围、投保主体,规范了保险服务内容、保费及保险额度,为做好山东电梯责任保险和推动开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杨润勤 袁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