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煤炭必须检测煤质

02.06.2015  14:37

  本报见习记者桑志朋 通讯员徐伟淄博报道 山东省淄博市日前下发《关于严格煤炭质量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淄博市场。

  《通告》要求,燃煤单位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每批次必须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合质量指标要求的煤炭,必须进行技术处理,达到清洁燃煤标准,并重新进行质量检测达标后方可燃用。

  同时,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及时向区县报送每一批次的煤质检测信息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检测不合格经技术处理后的煤质检测信息也要及时报送。

  《通告》强调,在淄博市经营、燃用煤炭不符合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或煤质检测信息不真实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的,按新《环境保护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