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 不受绩效限制
鲁网10月28日讯(记者 殷会丽)记者从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将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进行改革,改革后,相关奖励将不再通过财务报销发放,而是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独管理,直接发放给个人。
据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过去,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主要采取课题费形式,通过财务报销发放给个人,既加大了财务管理成本,又不利于调动人才积极性。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为确保奖励政策落实,避免奖励支出挤占工资基数,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由单位按本意见规定自主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关于“奖励直接发放到个人”这一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行了详细解读。他说,中央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并明确要求将奖励收入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国家对事业单位按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我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有明确的调控要求,其中,省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础上浮动,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水平的50%。科技成果奖励收入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国家明确要求计入单位工资总额,我省将其细化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后,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会直接拉高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甚至会突破我省规定的上限,如没有特殊政策安排,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将面临被“限高”。
为了进一步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省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给个人或团队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独管理,不参与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和计算。这样既可以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多得收益,又不影响单位绩效工资整体水平,从政策上消除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有效推动了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