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制度创新之路

26.02.2015  11:36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仅是有效解决当前农业发展中深层次矛盾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当前提出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除了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和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转变外,还有其他多元化的目标,例如优化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加强食品安全,农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并举;建设农业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农业;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实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本文从适应和体现上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多元化目标出发,分析其所必需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依此构成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定性要素。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求加快农业经营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不足第二产业的1/7,不到第三产业的1/3,采用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已经很难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是解决“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根本途径。在美国,农场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90%左右的农场是家庭农场,其余是公司农场。美国农民只占其总人口的1%,却能养活所有的美国人。发展家庭农场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当前我国面临的问题是地少人多,要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要减少农民数量,增加职业农民占有的生产资料,这就要求对土地制度、劳动力转移制度、金融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等进行改革和创新。

  引导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及其他新型经营组织要求规模化经营,但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应当是适度规模经营。所谓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经营规模。以种粮为例,北方一个家庭经营100亩,南方一个家庭经营50亩,比较符合规模经济,也符合一个家庭的经营能力。

  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地流转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长期且稳定的流转方式,增加土地经营者对土地投资的长期预期。

  探索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可分离的制度安排。在对农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在法律上明确农户土地产权可分离,承包权为田底权,经营权为田面权。承包权由承包农户持有,经营权由承包权派生而来,承包农户按承包权收取地租。农民进城不影响田底权和田面权,也不影响土地的生产经营。

  加快培育市场化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定价机制,引导流入流出双方对农地流转合理定价。确保土地流转中农民主体地位。建立合理的农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部分有条件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退出农业。通过获得合理补偿,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资本化,帮助其在城市买房或创业,真正实现市民化。

  引导农民有序转移和合理分布。我国农业如何实现现代化,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如上所述,以种粮为例,假如北方一个家庭经营100亩,南方一个家庭经营50亩,据此测算,只需要约3000万农户家庭继续经营农业。因此,农业现代化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其他数亿农民如何进城,这就需要宏观的制度安排。

  推进人口布局与生态资源承载力相匹配的国土空间规划体制创新。确立人口发展功能在规划中的基础位置。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政策体系,研究出符合本地实际、有利于人口发展功能区形成的规划。形成城镇体系内部、各城镇之间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建立生态资源与人口分布匹配状况动态监测体系。

  加快以福利均等化为目标的户籍制度改革。要秉持分类指导、平稳有序的理念,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给予落户农民工真正的市民化待遇,使其在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完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小城市转移的体制和政策支持。积极鼓励中小城市在土地、户籍、社会组织、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在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积极创造条件,促使重大项目和重要产业的产业链从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着力实施中小城市城镇功能提升计划,不断提升中小城市的人口承载能力。

  加强促进人口流动与生产力布局相协调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区域产业规划的重要作用,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区域产业集群就业,促进农村人口就近转移和就近就业。

  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当前,这些经营主体获得的金融服务是极其有限的:贷款额度不能完全适应资金需求,贷款期限难以满足农业中长期融资需求,融资成本普遍较高,农业保险品种单一且产品设计不够合理,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产等。

  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成为独立的承贷主体。明确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设立登记等相关内容,制定专门的信贷管理办法,使其成为独立的承贷主体。

  创新家庭农场金融产品。创新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担保抵押方式和融资方式,如对农机专业户开办农机具抵押;对产业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农业订单融资;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等。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

  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农场种养殖户主。应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

  构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政策补贴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杠杆引导作用,对支持家庭农场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激发金融支持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应由财政出资设立家庭农场专项发展资金,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家庭农场贷款担保、还贷周转。

  建设职业农民培养机制。目前我国务农劳动力文化水平仍然偏低。其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超过55%,初中文化不足40%,高中文化不足5%,大专以上仅占0.2%,参加过专门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足10%。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民素质转变很关键。可以说,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

  重点选择和培育合适的培养对象。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形势、务农农民的结构变化和农村人口的整体状况,选择有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意愿、有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性、有相应科学文化素质的务农青年、返乡农民工和新生劳动力,对其进行重点培养。

  创新培养方式。在实践探索中,结合本地实际,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培训效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探索农民培训获证与生产扶持政策挂钩制度。探索在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性化生产的农民中先行试点,使对新品种、新技术、新信息有强烈需求的农民获得绿色证书,与其获得财政支持、土地流转、信贷发放、税费减免、技术服务、社会保障等扶持政策相挂钩,激励更多农民通过培训获得证书。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府责任机制。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列入国家发展规划指标,把培养任务和持证农民数量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考核,并明确职责分工和奖惩措施,切实推动各地落实培训资金。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求完善农业产业链、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现代经济竞争已不再是单个生产环节和单独产品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在整个产业链之间的竞争。当前,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产业组织之间的竞争。我国农业的发展必须从产业关联或产业链角度来提升竞争力,即农业产业链的优化升级。

  加快农业产业链组织创新。鼓励多种新型农业产业组织成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农业产业组织没有竞争力,农业就不可能有竞争力,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就会成为空谈。因此,要把支持农业组织创新、促进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产业组织的成长,作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支持引导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协同发展,更好地带动现代农业产业组织的发育。

  加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他小型涉农组织和个人的带动作用。进一步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挥骨干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其与涉农中小企业、小规模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关系,鼓励其强化辐射带动功能。

  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链接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纽带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链上各经济主体间实现和谐利益的关键环节,是农业产业链健康运行和农户持续增收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培育,使其成为一个既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又维护农户利益,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能力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组织。

  构建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农业产业链上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加以有效的协调,必然会影响整个农业产业链的运行和发展,也会损害各主体的经济利益。所以,要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各经济主体结成牢固的利益联盟,对外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内实现利益和谐。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框架应包括四个方面:实施主体、作用客体、操作工具和实现目标。其中,实施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和链条上各经济主体;作用客体是农业产业链上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操作工具包括政府协调和组织协调;实现目标是各经济主体利益诉求通畅,利益分配合理,利益协调有效,最终实现利益和谐。在这个利益协调机制框架下,利益协调的目的是要保障农业产业链各经济主体利益的公平,实现和谐利益。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技术应用和创新速度是农业产业链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农业产业链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不足,是影响农业产业链稳定及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现状是:农业产业链核心企业整体素质普遍不高,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都不足,农业产业链的扩张只是数量上的复制,核心能力没有得到根本提升。

  应把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农业科技创新放在突出地位。大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此,突出支持现代种植业等节地技术、节水技术、节能技术和生物化肥、生物农药等环境技术,强化鼓励其创新和推广转化的激励机制。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业态创新和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持。适应农业需求结构调整和农业功能拓展的需求,在进一步支持粮食安全的同时,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业态创新和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持,统筹实现农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目标。

  加大农业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瞄准农业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突出支持农业产业链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及其推广转化。当前,农资、良种、农业装备、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均为农业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也是提高农业产业链竞争力的关键领域。

  构建与农业产业链匹配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能力提高的重要障碍,也制约着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要尽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由单一服务向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转变。

  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须着力发展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因其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战略引擎,既能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业的崛起,也可为建立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提供重要的桥梁和纽带。

  改革政府农业服务体制。改革政府农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农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管、市场信息发布、生态环境建设、培训农民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推动农业公共服务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按照城乡信息服务贯通、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民提供直接有效的信息服务。

  促进更多合作社、专业协会或行业协会发挥农业生产性服务作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或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有效解决农民一家一户想解决而难以解决或难以经济有效地解决的问题,还能增强农民在农资和农产品市场的谈判能力和价格影响力。政府应加强对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试点示范和典型引路,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机制、利益连接机制和自律机制等规范建设,增强其面向农业产业化提供生产性服务的能力。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强化公益性服务的同时,还应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从严退出、促进竞争、鼓励创新,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社会化服务。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求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且似乎愈演愈烈,成为当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食品标准体系框架和实施机制。把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体制建设提升到现代农业战略高度。把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机制系统构建纳入国家农业宏观政策研究领域,把标准外生性和被动执行转化为战略宏观层面的主动构建和内化生成,推动基于标准实施的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加速生成。

  形成以品类特点划分的现代农业发展和标准实施机制。不断完善我国以多元农产品供应链为对象的相应的标准体系、农产品认证体系、农产品供应商评价体系和零售主体、供应商私人标准准入体系,构建适合国情的标准体系框架和实施机制。

  以制度立法规制农产品、食品标准实施。加速建立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立法中对私有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法律条款制定。积极吸引国外农产品认证机构在我国主要城市建立分支机构。把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认证交与国内权威的独立科研机构,激励构建良性的认证机制。

  改革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当前市场结构的监管制度。我国多数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过程为典型的“哑铃型”市场结构形态,这一市场结构一段时期内仍将持续。由于在连结生产与消费的流通过程中,“中间商”数量较少,应将监管重点放在流通领域。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到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之一,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使地方政府真正成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主动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方综合治理机制。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应促进非赢利性中介组织发展,从事信息收集和传递,帮助监督食品质量,从而逐步成为治理市场失灵的重要力量。

  建立以食品安全为导向的农业科技进步机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食品安全事件中,许多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对相关技术缺乏严格的检验与验证就被用于生产过程,最后造成食物污染和食品安全事件。为此,政府应加强对有利于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的科技进步的方向性引导,如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与安全使用标准的研制、食品接触性材料的安全性检测、食品安全的溯源体系与原产地保护等,使之朝着有利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方向发展。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求建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农业生产体制

  农业是高度依赖资源条件、直接影响自然环境的产业,农业的资源利用方式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要看到,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消耗过大等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农业用水量占全社会用水量的70%以上,有效利用率只有40%多,而先进国家达到70%多。我国化肥、农药利用率仅在30%~40%之间,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是美国的两倍多。因此,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农业生产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农业生态文明是使农业生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实现农业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和技术补贴机制。针对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明确补偿环节和补偿主体,完善补偿标准和操作规范,探索补偿机制。紧密围绕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需求,按照“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技术”的原则,选择一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农业新技术,采取对生产者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建立农业技术补贴的有效机制。

  建立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制定农业规划、计划及重大农业经济行为的拟议过程中,要求必须开展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从源头上解决对农业生态的危害问题。同时,加大农业执法检查的力度。

  完善农业生态文明相关法律建设。制定“农业生产清洁法”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到法律上具体而切实的保障。

  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教育和宣传机制。生态道德意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依托和道德基础。只有大力培育农民的生态道德意识,使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才能解决生态保护的根本问题。

  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机制。一方面,完善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把对省级政府的考核工作作为土地管理的综合性工作,努力实现考核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日常化。另一方面,研究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广大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耕地占补监管制度。通过强化补充耕地项目上图工作,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造地环节的监管,以实现对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备、核、用、考的全程监管。

  探索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机制。从“十二五”期间完成四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出发,按照“民办公助、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方式,倡导鼓励地方以补偿方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能承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交给农民实施,让农民“用国家的钱、整自己的地”,充分调动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参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集约用地考核、评价、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实施通报、约谈、挂牌、问责、限批等综治措施,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建立违法违规用地企业诚信档案,凡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企业,土地评估机构不为其贷款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国土资源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等。

  加快有利于循环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尽快制定循环农业发展规划。重点在农业资源的节约与高效利用、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产业链延伸过程中的清洁生产等方面,提出未来数年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思路、途径、目标和模式,及相关的工程措施、重点支持领域与保障体系。编制节水、节地、节肥、节劳、节本与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提出发展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并纳入长期农业发展规划。

  推进循环农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制建设。加大力度在农业清洁化生产的技术链接、绿色生产技术和农业资源多级转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与废弃物的资源化技术、循环农业技术标准规范、农村生态小城镇建设技术、农村生活消费绿色技术等层面,开展整合与集成研究,建立完善的推动循环农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与技术示范推广体系。

  建立多元化的循环农业投入机制。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在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作物秸秆与畜禽的粪便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农产品加工过程,探索建立以国家投入为引导、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完善有利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加快建立绿色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相一致的价格体系,建立完善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约农业资源和环保型产品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绿色产业和农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充分运用好监督手段,加强执法监督,积极推动有利于节约农业资源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贯彻实施。

  优化财政支出制度。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农业资源禀赋先天不足,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农业资源后天利用不当,生态环境恶化,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繁重。另一方面,中西部贫困地区经济落后,无法承担巨额的生态文明建设费用,必须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

  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不断增长的长效机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责任、投入方式以及监督检查等。并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各级财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支出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流域与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继续加大对水土保持支持力度。水土流失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主要危害之一,直接影响着我国农业增长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财政资金应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支持,修复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求多项制度改革联动推进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尽管目前我国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有所降低,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没有变,农业依然是衣食之源、发展之本。2008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这是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分水岭。从国际经验看,这一时期既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农业发展的风险期。美国、西欧各国在进入这个阶段后,都开始注重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要联动。自古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就有着密切的关联,户籍和地籍是高度重叠、紧密相连、共生互动的。户籍是分配土地的依据,也是政府征收赋税和徭役的基础。当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也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的。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必然要求减少农民和土地规模经营,因此要把户籍制度的改革置于四化同步发展的大框架中来,与相应的土地制度改革联系起来,给予农民公平的发展权利,实现农村和城市的统筹发展,农业、工业、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建立并落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完善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制度。实行对农业的适度补贴,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也是必须的手段。扩大农民使用良种补贴范围,加大对农民购买农机具补贴力度,完善对农民收入直接补贴政策,对农业保费给予补贴,对农业保险机构提供适当的补贴,建立农业灾害补助制度、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助制度等。

  改革农产品价格体制。要重视市场机制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作用和调节供求的积极作用,合理利用价格杠杆,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内容。从国际经验看,各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发展阶段后,大都经历了农产品价格的结构性上涨。农产品价格的合理上涨,有利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市场对工农、城乡收入分配格局的自然调整,要从城乡统筹的全局来看待农产品价格调整问题。当然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程度,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

  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针对我国粮食主产区建设过程中的困境和矛盾,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晰中央政府、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主销区在粮食主产区建设中的责任,形成“粮食主销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达省份反哺欠发达省份”的补偿格局。

  建立与农民市民化大趋势相适应的城乡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采取拆并、重组等办法,合理整合市、区(县)两级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打破城乡分割的行政机构设置,形成城乡一体、高效规范的社会管理机构体系。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服务完善、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完善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村级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产业链视角下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2&ZD056)

  孙长学,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体制改革。主要著作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研究》、《社会服务业:战略与转型》等。郭冠男,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综合研究室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