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店主遇“冒牌打假人” 一包过期奶索赔500元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过期酸奶,超市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13日,市民杨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自己经营一家小超市,有消费者在其店中买到过期酸奶后,要求赔偿500元,让他难以接受。
杨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天有一位消费者来到其店中购买了一袋伊利原味酸牛奶,但刚结完账还没出店门时,该消费者便返回表示酸奶过期,要求退货并按照法规赔偿500元,“酸奶确实过期了1天,我们理应退货赔偿,但500元的要求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他手里有结账的小票,还说不赔偿就向相关部门投诉。”杨先生称,当时出于无奈,只能赔付了该消费者500元,但他越来越觉得自己是遇上了“冒牌打假人”。随后,杨先生调出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该消费者确实是在前台结账,但手中的酸奶并不是在店中放置酸奶的货架上取的,“可能是调了包,或者之前就将酸奶放在了别的货架上,等过期了再来购买,我不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了”。
除了对消费者的身份存在质疑外,杨先生对赔偿标准也持有疑问。据了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赔偿500元。
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则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在明知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要求10倍赔偿,酸奶赔10倍也就几十块钱。”杨先生对两部法律条款内容不一致有些不解。
“两部法律的条款虽有冲突,但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且应视情况而定。”13日,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强表示,像杨先生这样的情况,应该首先选择与消费者沟通处理,因为酸奶仅过期1天,并不能确认是否变质,而且消费者也没食用,未产生不良症状。
“消费者的行为确实有故意打假、敲诈的嫌疑。”傅强说,对于这种情况,商家应该学会多加防范,例如可以在店中明显处标注“选购时如发现过期产品,请及时向员工反映,避免购买”等,履行其告知义务,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