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法规”让超生儿没拆迁补偿?
摘 要:货币安置补偿范围不包括超生儿,执行依据的法规目前已经废止。近日,七贤镇井家沟村村民陈女士向党报热线反映此事。对此,七贤街道办事处表示,该方案为2009年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整体方案制订时所依据的法规尚未废止。
货币安置补偿范围不包括超生儿,执行依据的法规目前已经废止。近日,七贤镇井家沟村村民陈女士向党报热线反映此事。对此,七贤街道办事处表示,该方案为2009年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整体方案制订时所依据的法规尚未废止。
2009年,因京沪高铁建设,七贤街道办事处井家沟村近300户村民参与拆迁,村民陈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2011年4月 陈女士产下一子,由于丈夫再婚前已有子女,儿子属计划外生育。
●2011年11月 陈女士按规定交齐社会抚养费。
●2012年2月1日 陈女士将儿子正式落户在井家沟村。
●2014年 村里通知参与拆迁的村民,2014年7月底前出生、未参与分房的新生儿可以申请货币安置补偿。但陈女士上交的申请材料却没得到批准。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拒绝理由是其子属于计划外生育,不符合“依法生育”条件,故未列入补偿名单。
“抚养费交了、户口也落了,怎么就不合法了?”陈女士提出疑问。
对此,七贤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因此,计划外生育子女不符合计生政策,不能算“依法生育”。而早在2008年,井家沟村参与拆迁的村民的户口就被冻结了。
据记者查询,当地办事处所依据的这一《暂行办法》是济南市政府2003年发布,并已于2010年9月1日被《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取代,自然废止。记者注意到,新施行的《管理办法》对被安置人员并无“依法生育”这一要求。
2010年就被废止的“过期”文件怎么还能做法律依据?对此,七贤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为修建京沪高铁,2009年3月份,有关部门制订了井家沟村拆迁安置补偿的整体方案,即《京沪高铁联络线市中段井家沟村拆迁安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细则》中提出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村民陆续签订拆迁协议,获得了安置面积补偿。由于人口预算的安置面积不足,包括新生儿在内的部分人群未能获得分房补偿。货币安置补偿就是针对这部分群体设立的。其中,安置面积标准依据为2009年发布的《细则》第四条“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工作人员认为,此次货币安置补偿是对2009年《细则》的补充和延续。尽管政策制定时《暂行办法》已被废止,但作为整体方案的一部分,补偿方案依然参考了“依法生育”这一条件。
作者:郝倩   网络编辑:高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