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信号灯第73期:元旦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31.12.2015  15:13

   导语

  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实行重点区域联防联控让百姓对环境质量有了新期待;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落户;中国股市再也不会暴涨暴跌……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有一大波新规将开始实施,山东也有不少新政开始执行,中国山东网记者对其中一些做了深度梳理解读,来看看这些新规哪些与你息息相关,它们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积分落户政策 山东除济青外已均取消落户限制

  国务院12日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此外,“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还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同时,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居住证持有人的落户条件也不同。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不同于“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早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便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拟跨县区居住3天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旅游或者就医,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办法》还规定了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比如,居住登记后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定。持有居住证的,可申领驾照,办理港澳通行证等。

  按照山东省户籍政策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除济南、青岛外,其他城市均取消落户限制,省内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地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就可在除济青之外的各市之间自愿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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