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4.10.2015  11:54

鲁建电发〔2015〕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9月29日,由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包、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分包、滨州金润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滨州市邹平县创新家园四期8号楼工程,在塔机安装时发生一起倒塌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安装、拆卸和加节顶升等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包括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起重司索人员和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施工升降机司机)等,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监理单位要对拆装单位和拆装人员、塔机操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证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作业前,安装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要按照专项方案、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规范标准等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应现场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应派员旁站监理,确保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狠抓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具有超载报警、限位报警、风速报警、超载控制等功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要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实时监控。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要由专人负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起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施工升降机每次吊笼乘载人数必须限制在9人以下(含司机9人),严禁吊笼超载运行。吊篮高处作业必须限制在2人以下(含2人),不得超载、偏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合理使用安全保护用品。

三、认真落实住建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化技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尤其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使用前验收及使用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不履行安装告知程序、不按规定验收后使用、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非法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认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自查自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自查情况的抽查、巡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凡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安装时现场无技术人员监督,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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