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金融创新:IPO被受理,最高补助200万

23.11.2018  09:41

  财政资金如何通过奖补引导,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日前,山东出台《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引导资金奖补范围所涵盖的“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政策、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奖励政策、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励政策以及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设定的奖励政策等8项政策内容,分别划定了使用范围和奖补条件。

  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机构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方面,对山东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对山东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规模高于100万元的企业(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建立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按照分别不超过落地实施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可将一定比例(不超过50%)奖励工作团队。

  在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方面,对纳入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系统并取得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地方法人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评价达到一定等级的,对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7%的部分,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对全省绩效评价A级以上、分类评级1级以上、累计平均贷款利率不高于全省累计平均贷款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80万元。对于单户业务规模小,对单户小微企业年内累计新增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低,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且不通过财务咨询、财务顾问或账外收取等形式转嫁担保费;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良好、合规经营、风控能力较强、最近1个年度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业务,按照实际担保金额计入补贴基数,担保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担保天数折算后,计入补贴基数;采取比例分保的,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比例折算后,计入补贴基数。补贴基数确定后,按照不超过补贴基数2‰的比例,给予相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交易场所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截至上年度末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两年以上,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超过150万元且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业务增速高、经营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对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Ⅰ级,且上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其上年度投资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30万元。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同时,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项的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创新产品,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奖励。(姜宏建 孔进 严文达)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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