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探聂海芬涉错案追责 宣布调查大半年无消息

20.12.2014  16:39

  《新闻1+1》2014年12月19日——呼格案追责:公平、公正、公开!
  (节目导视)
  审判长:
  从今天向您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内刑在终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是是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解说: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结果公布仅两天,原呼格案专案组组长,现任呼和浩特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就被带走调查。
  声音来源 呼格吉勒图母亲 尚爱云:
  以法律办事吧,犯了哪条法律就承担哪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生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解说:
  一起18年前的冤案公、检、法,每个环节涉及人员众多,追责
  应该如何进行?《新闻1+1》今日关注:呼格案追责:公平、公正、公开!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本周一12月15日几乎全国所有的媒体都会重点关注一条新闻,那就是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案,18年前的这样一个死刑的案件在本周一被再审宣判无罪,就在那一天当大家为这个结果松了一口气的时候,另一个关注就开始升温,那就是制造了这起错案的公检法相关追责的程序和进程会是什么样啊?来,听一下那天与此有关的这样的一段同期声。
  李生晨:
  关于责任追究问题,据我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
  白岩松:
  那天无论是呼格吉勒图的家人,还是媒体,还是社会上很多关注这个案件的人,其实自然会去关注接下来这样一个追责的程序会怎么走,但是可能想了很多,也想了很多的路径,但是恐怕谁也没想到的是会这么快。你看那天仅仅是12月15日刚说出了这样的一段同期声,没想到到17日也就是仅仅两天之后,公安系统原专案组的组长,现在已经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就已经被拿下了,被带走了,为什么会这么快呢?来,让我们一起关注一下。
  解说:
  昨晚,新华网发出消息称: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于17号下午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冯志明,1996年曾经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呼格吉勒图案的专案组组长。后因此案告破,包括冯志明在内多名警官,荣获集体二等功,获通报嘉奖。 波
  电话采访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 尚爱云:
  我也是网上看到的,依法律办事,既然带走他就是肯定要调查,这么大的事情不调查他咋弄,犯了哪条法律就承担哪一条。
  解说:
  其实,早在本周一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宣判的新闻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同时宣布了启动严肃追责程序。
  李生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我们将严格落实内蒙古党委的要求,严肃追究责任,对责任追究的情况也会及时公布。
  解说:
  当天下午,内蒙古高院成立调查组,对法院系统内,造成错案错判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展开调查。而在12月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成立了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是在本月初就就组成调查组,依法对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进行调查。
  一份媒体调查显示,从15号19点到16号19点,有46.9%的网民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全面展开调查追责点赞,并督促“及早惩治炮制冤案的‘凶手’”。也有网民提出希望公布追责细节,有21.8%的网民呼吁“第三方介入”。
  电话采访
  尚爱云:
  我的意见是谁哪一个环节办了什么错案,哪一个环节做了什么了,自己应该站出来对这个法律负责,要承担自己的错误,我的意见就是这个,既然这个事情无罪判决给了,真相大白了,追责的问题就应该后期按照法律的程序走。
  白岩松:
  我非常非常的佩服呼格吉勒图母亲这样用平和的预期在谈论这件事,而且并没有表达出非常强烈的那种一定要去追责,表现出某些恨或者是愤怒,而是仿佛很平静的用的一句,它如果触犯了那条法律就用哪一条法律去办。显然在多年的为儿子伸冤的过程中,这位母亲已经越来越懂法,而且法律的这种精神已经进入她的脑海之中,所以在这还真是要再次像呼格吉勒图的母亲父亲表达一种敬意,我想说到这的时候,恐怕在这一周之内,围绕着呼格吉勒图的案件一快一慢会让大家产生非常明显的这样一种对比。慢指的是18年前这样的一个死刑的案件,18年后的时候,终于被判无罪了。这18年当然会显得时光走得非常非常的慢,尤其对于他们家人来说。
  但是从本周一开始这个追责的程序又启动的非常快,你看当天内蒙的公安系统以及法院系统就已经启动了追责的程序,第二天检察院系统也启动了这种追责的程序,而到第三天在公安系统第一个就是办案组的组长就已经被带走了,这显得非常非常的快,但是在涉及快的时候,一方面可能反映的是大家有这样的一种希望快的情绪,但另一方面从司法精神的角度来说,如果又快,又准呢,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嘉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田主任您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您好。
  白岩松:
  您怎么看待快,在追责的这个层面上,真是快。
  田文昌:
  确实,这个案件的追责速度确实很快,那么从法律层面和社会效果上来讲,我认为追责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它应当是形成冤假错案纠正以后的必然的结果,而且对后来也有警示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的就是,追责虽然必要,但是在追责过程当中也要特别注意追责的准确性,和严格依法办事程序的正当性。
  白岩松:
  在这一点可能也要多说几句,因为在互联网上可能大家的确对呼格吉勒图18岁这样一个年轻人。在18年前的时候,就已经失去了生命,而且是一个错案,因此对办错案的人是非常非常的恨,这种情绪可以理解,但是毕竟要用司法的精神去面对这样的一个追责,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在这一点上,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刚才那一番话应该提醒我们所有的人,如何用一种更正确的法律精神,司法精神去面对这样一个追责的程序。好,我们知道了在17日的时候,这个公安系统的专案组的组长就已经被带走了,那么接下来这样的一个错案,还会涉及到那些人呢?
  解说:
  1996年4月20日,也就是四九女尸案发生10天后,《呼和浩特晚报》用了大半个版面,详尽介绍了此案的侦破过程。这篇文章,也成为了18年后的今天,公众了解此案的重要线索之一。
  该报道写道:“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市公安局局长王智亲自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做出三点指示,分局同志们在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情况下,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这供词是熬了48小时后才获得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但是,亲眼看过案卷的赫峰,却向我们提供了另外的线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 赫峰:
  检察人员问他你为什么在公安局承认了?那个笔录的回答是他们不让我喝水,他们不让我尿尿,也不给我吃饭,说那个受害人没有死,还活着,指认就是你干的,后来还说了,说是你讲了吧,讲了你就可以回家了,最起码是一种欺骗行为。
  解说:
  因为迅速侦破大案,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许多警官,事后都获得了上级部门的表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陈卫东:
  如果说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在收集过程中这么多明显的客观的证据不去收集,那么导致这种冤杀,公安机关就是一种失职,就是一种渎职。
  解说:
  当呼格吉勒图被从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他曾经把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全盘推翻,表示人不是他杀的,以前讲的是假的。但面对呼格吉勒图的翻供,检察院却并没有启动应有的核查程序。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 赫峰:
  按照法定的程序,必须得这样做。不是应该,是必须得这样做。在这个档案里,在他这个案卷里我没有看到下文。所以说,为什么没有核查,为什么对这份笔录没有引起重视。
  解说:
  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词,检察院核查程序的未启动,呼格吉勒图以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后,呼格吉勒图提出“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的上诉理由,只求免于一死,但经过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后,呼格吉勒图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口供疑点重重,证据有明显缺漏,但是,从公安部门的侦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再到法院的审判,没有一个环节能及时启动审核和纠错。最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执行了死刑。本周三,当时任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被带走调查,内蒙古公安厅也开始调查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而检察院和法院,也开始了内部追责和调查。
  白岩松:
  我相信在很多人心目当中,当年专案组的组长冯志明应该是一个恶人的形象,但是今天在看与他有关的相关报道的时候,的确感觉到人性之复杂,他也曾经在比如说除夕的时候,面对犯罪分子他冲上前去在街头将对方拿下,而且在缉毒的战场上也屡屡获得功勋,他获得了很多的荣誉,不仅仅是因为呼格吉勒图这个案件让他升迁的。但另一方面在这个案子上,他当然又逃脱不了干系,我们注意到17日他被带走的时候是涉嫌职务犯罪,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好多人认为这应该不是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否则不会在这个结骨眼上,那可能就是渎职以及后面,后面这个尤其涉及到刑讯逼供还有暴力取证,针对这一点我们要继续连线田主任,田主任好多人说当然注意到了他被带走的时候,是涉嫌职务犯罪,因此重点就锁定了非常有可能涉及到刑讯逼供,包括暴力取证,您怎么看待大家的这种猜测?
  田文昌:
  其实这只是一种猜测,但是这种猜测也是有理由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把他带走也是很大的可能,就是追查这样一种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我倒觉得其实可能是和急速的反应有关系,也许有问题还没有查清楚,先以这几个罪名把他带走,其实我觉得如果更慎重起见,完全可以再查一查,确实有这样刑讯逼供的嫌疑了,再把他带走可能会更慎重一些,这里又涉及到追责的做法问题。
  白岩松:
  对,这我正好也是要问您的,田主任。因为大家一方面是社会舆论对办了错案的人会有一些情绪。但另一方面毕竟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我们更加要强调让这种法律精神成为进入到我们骨髓里头,甚至是某种信仰,因此我们需要理智的去看待它。另外又有18年前存在很多证据,今天再找起来也会很费劲,你怎么看待在追责过程中,用法律这根准绳去衡量?
  田文昌:
  第一,要明白一个问题,追责重要,纠错更重要。在追责和纠错的问题上,纠错永远是第一位的,追责也是纠错以后产生的另外一个连带的问题。第二个追责要防止副作用,我们现在有很多冤假错案,陆续都暴露出来了,那么如果我们追责当追如果缺乏慎重性,或者有过头之处的话,那么在客观上可能对下一步其他冤假错案的纠正,会产生更大的阻力。实际上刚才说到的呼格的母亲这种态度是非常难得的,在越是要求法制化,越是讲究法制的时候,我们每一个公民,包括每一个公民在内更不要说司法机关,都要更理性的用法制的思维来思考类似这些问题,这样才能使我们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得到真正的贯彻。
  白岩松:
  没错,其实我相信我们所有的人都期待一个结果,那就是公正,但在这样的环节中,尤其在进入到了追责程序已经完全启动的情况下,公开又该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历经艰辛得以平反的冤假错案,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民众的要求。昨天,就有媒体盘点了近年来多起曾引起关注的冤假错案,结果发现,在纠错后的追责中,只有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还有安徽于英生案等几起案件,启动了追责程序。但是,有些追责进展,却至今没有下文。
  张高平:
  我当时高兴,我笑,在合议庭这么多年,我知道就有这么一天的。
  解说:
  在多起错案中,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特别具有典型意义。在当时,公安部门并没有获得物证,而且犯罪时间对不上、地点指不清、连受害人指甲里的DNA都属于第三人的情况下,仅凭两份存在漏洞的口供,就将张氏叔侄定罪。
  今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曾宣布,对此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全面调查,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她,曾被称为“女神探”。可是,大半年时间过去了,该案的追责调查,却始终没有更新消息。
  电话采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
  第一个就是对错案追究责任的这个机关级别太低,而且实践当中大多数都是由以前这个办错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来办理,另外还一个就是心理方面的原因,这个公安司法人员最初都是处于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这样一种心理动机,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所以对于这个办错案子这个公检法机关有一些人是抱有同情心理的。
  解说:
  陈永生教授在一篇名为《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的论文中,分析了20起在2005年左右重审的案子,其中后续的追责情况都不容乐观,很多也没有信息公开。
  陈永生:
  第一个就是很多案子没有追责。第二个就是有些案子虽然追责了,但是最终判刑很轻,很多都判了缓刑,即便是判刑的,期限也很短。
  解说: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但是现实中,对冤错案全面追责,却仍然不易。
  陈永生:
  冤案追责的情况也是应该公开的。因为你前面的办错案件已经严重损坏这个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你现在在追责的问题上如果遮遮掩掩的,又进一步损害你公安司法机关的这种威信。
  解说:
  今天,有评论指出,为让民众更好地监督究责的进展,及时有效的程序公开和信息公开是前提。还有评论指出,在刑事司法中,冤案得到平反后,如果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不除,冤案就会“自我复制”。
  白岩松:
  其实对于制作的错案的人员这种进行相关追责,也要防止成为新的错案,我想这应该是我们更多的人在目前的这种法律环境下达成的一种共识。在这其中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恐怕公开也是非常重要一个因素。
  我们来看过去几年涉及到的错案在纠错追责的过程中,赵作海案的确是由5人获刑,一人免予刑事处罚,参与刑讯逼供的6个警察。但是浙江的叔侄案进行了内部追责,具体情况不知道,然后萧山的5个青年抢劫杀人案,具体情况不知道,然后佘祥林杀人案已经启动了追责,但具体情况也不详。接下来还是要连线田主任,田主任您怎么看待追责的过程中,公开这一点?
  田文昌:
  我想这一点是特别重要,值得非常强调的问题,公开性应当说是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之一,没有公开性,公正性既得不到保障又得不到验证,没法体现出它的公正性来,所以说无论是追责也好,还是今后的审判活动也好,都应当特别强调公开性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讲,因为到了目前为止,我们现在的司法申报活动当中,还有很多时候,很多地方经常是没有体现出公开性,有些案件的审判甚至是神神秘秘,如临大敌,连旁听的人数都要限制,连家属的旁听都要严格限制,这种现象是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白岩松:
  嗯,田主任另外有一点其实是非常现实的情况,过去我们有很多的错案,但是错案的纠错的过程中,毕竟是这几年才逐渐的来到我们现实生活当中,而且速度在加快,这也就意味着在纠错的过程中的追责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经验,您觉得在这个领域我们还需要完善一些什么?
  田文昌:
  我觉得其实不一定有特殊的程序,如果真正能把审判公开的程序做好了,追责也是在其中之列的,追责也是一个审判程序,那么按照这个程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都是完整的,问题就是在追责过程当中,更应当特别慎重的对待这件事情,更应当严格的按照正当程序来办。为什么这样讲?我们现在说实在的,过去一系列的冤假错案一再的证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只要你破坏了正当程序,只要你非法取证了,刑讯逼供了,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几乎成为一种必然性。到今天为止我们有一些人还认为,即使是打出来的,逼出来的,多数都说的话都是真的,这种认识我觉得是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这种举措来讲是个很大的障碍,其实我们认为在实践当中并非如此。
  现在一再证明了,哪一个冤假错案不是用刑讯逼供用非法取证来的,那么这种问题的认识如果不改变过来,对于遏制刑讯逼供,遏制非法取证是有阻碍作用的。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田主任带给我们的解析。其实在此时此刻相信对于追责很多人的情绪是达成一致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一定要建立在法律的这种精神的框架下去寻找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