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危害食安犯罪十个典型案例 干海货加敌敌畏

13.03.2015  16:39

  今天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十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4年3月至2014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2件,对9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据悉,2014年审结的案件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同比分别增加24%和37.7%。由于发案多为群众积极举报,再加上司法机关迅速打击处理,案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量刑多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

  在62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有56件。其中,在豆芽生产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等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最多,共31件;其次,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对猪头、猪蹄做褪毛处理,之后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的案件也较多,有13件。以上2个类型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70.1%。其他案件类型有,用工业卤片加工豆腐、白菜种植中喷洒含有甲醛的防腐剂、用“火碱”和“双氧水”泡制牛肚、在海产品中添加敌敌畏等。

  据介绍,判处的95名被告人中,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人,公司企业的销售人员3人,其他均为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其中,属于夫妻、父(母)子、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有24件,占全部案件数的38.7%,同比上升7.3%。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在家中经营,海产品店也大都是家族经营。

  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青岛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以及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同时,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2014年判决罚金240万元,实际收缴162万元,占67.5%。依法严格适用缓刑,缓刑只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极少数的从犯。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陈志伟 马新 时满鑫)

  2014年青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生产、销售豆芽中添加“AB粉”

  被告人陈某,男,农民。2013年6月至8月,陈某在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内生产豆芽,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添加剂(俗称AB水或AB粉),后将生产出的豆芽运至批发市场销售。陈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6-苄基腺嘌呤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4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6-苄基腺嘌呤产品,企业已生产的6-苄基腺嘌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案例2:白菜上喷洒含有甲醛成分防腐剂

  被告人郝某某,男,农民。2014年6月22日,江苏人刘某(另案处理)在莱西市收购白菜,郝某某明知刘某向白菜上喷洒用于防腐的有毒有害物质,仍提着喷雾器帮助刘某向白菜上喷洒防腐物质,被当场查获。经检测,现场查获的喷雾器内液体含有甲醛成分。郝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点评:郝某某明知他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