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校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8.01.2015  17:00

  本报通讯员孙俊杰 朱晓晨青岛报道 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损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等12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从重处罚。今年起,山东省青岛市开始执行新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青岛市环保局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规定,是针对一些主要的处罚条款,比如针对建筑项目的违法行为做了一系列裁量基准的规定。此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做了进一步修改,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这次修改主要在4个方面“动刀”。

  一是把近期废止的法律规章中涉及到裁量标准的条款予以删除。

  二是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根据新《环保法》处罚条款的增加作了修订。例如以前对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再进行罚款。根据新《环保法》要求,对于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可以直接予以罚款,不再给予改正的机会。

  第三根据新增的法律法规添加相关内容,比如增加《胶州湾保护条例》中涉及到的处罚裁量标准。

  最后,根据近几年环境行政处罚的经验和青岛市区域的实际情况,对以前与处罚标准不太相符的地方进行了调整。

  青岛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将按照新《规定》,并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