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成青岛醉驾电动三轮入刑第一人 面临拘役
早报讯家住青岛西海岸新区的男子苑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跟一辆轿车发生刮蹭,后经司法鉴定,他所骑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苑某不仅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昨天还被黄岛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诉至检察机关,将面临半年以下拘役。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岛城第一起醉驾电动三轮车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呼气检测超醉驾标准
11月2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黄岛交警大队接到一名市民报警称,他驾车在新区204国道朱家小庄村口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民警迅速前往事故发生地点,经现场初步勘查,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的银灰色本田轿车发生刮蹭。民警立刻对双方司机进行询问调查。在此过程中,民警发现,骑电动三轮车的中年男子苑某满嘴酒气,便要求他接受酒精呼气检测,苑某闻听此言,声称自己骑的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就算自己喝了酒,也不是酒后驾驶。在民警的再三劝说下,苑某才接受了酒精呼气检测,仪器显示超过了醉酒驾驶数值。但苑某坚称自己没有驾驶机动车,不承认醉驾。
电动三轮属于机动车
经询问,苑某家住青岛西海岸新区珠海街道,当天,他回乡下老家看望父亲,午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和半斤红酒。傍晚时分,苑某用电动三轮车拉了一车白菜往家赶,当他走到204国道朱家小庄村口左拐弯时,与本田轿车发生了刮擦,对方报了警。据苑某讲,2012年11月,他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他的C1驾照也被吊销了,而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2013年春天,他听人说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照,为方便外出便购买了一辆。
近日,经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苑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类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归属机动车范畴;血检结果显示,苑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驾车。
多数电动三轮都超标
据黄岛交警事故科民警介绍,“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民警介绍,《电动自行车国家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必须持驾驶证驾驶。
据了解,市面上销售的大多数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度、质量和外观尺寸等已经超出了国家标准,虽然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交警部门也不能为其办理牌证业务。因此电动车是否属非机动车,不能仅以电瓶做动力和厂商的宣传为标准,应当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来衡量。